蓋茨與畢菲特倡議富豪捐身家,由捐出百分之五十講起,畢菲特就承諾捐出佢嘅身家嘅九成九,甲骨文( Oracle)總裁 Larry Ellison,以前對捐身家一事,從來唔肯公開講,但最近居然公開聲明佢願意捐出九成五嘅家財,就好出乎意料之外,從中可見蓋茨與畢菲特兩位巨富嘅牙力。呢位埃利森先生最近致函《紐約時報》,痛斥惠普( HP)將行政總裁 Mark Hurd炒魷,係大錯特錯,不顧股東、供應商及員工嘅利益,充份顯示佢係一位思想獨立,不易跟風嘅人物,但佢都肯簽 The Giving Pledge,令到呢個捐獻行動更增聲勢。
蓋茨與畢菲特預備在九月到中國,明年三月到印度,希望游說中印富豪加入,相信會有人肯制嘅,但捐晒身家或者捐一半,似乎與亞洲嘅傳子傳孫文化不合,而且美國嘅稅制與亞洲唔同,捐款誘因不一樣。譬如美國方面嘅入息稅( income tax)計埋晒所有收入,包括股息、花紅、薪酬、贏馬彩金、獎金、利息等等,而稅率又有聯邦稅、州稅與地方若干稅項,於是乎啲富豪級人物加加埋埋,納稅隨時超過五成,至於遺產稅方面,於二○一○年十二月三十一號以後死亡嘅人士,遺產之頭三百萬元要抽一百二十九萬(即 43%),超過三百萬嘅要交 55%,超過一千萬美元嘅,再要交 5%附加稅,以畢菲特等等超級大富豪嘅身家嚟講,最起碼都有一百億美元,死後遺產稅可以高達六十億美元及以上。當然絕大部份富豪已有家庭信託之設,對遺產稅可避則避,但如果真係遺產交稅六成嘅話,生前先捐出五成,對富豪有何損失?答案就係冇乜,反而可以得到世人稱讚,對個人以至家族聲譽有利,況且在自己可以控制嘅情形之下送出家財予自己喜歡嘅項目(如蓋茨對愛滋病之關注),肯定好過將啲錢送咗畀美國聯邦政府亂咁花費。亞洲就唔同噃,捐款未必得到好大嘅稅務利益(例如香港係低稅地區,用慈善捐款嚟扣除稅務利益唔算高),而且好幾個地方(包括香港)已經廢除遺產稅添,有此關係,亞洲富豪肯捐身家嘅,少中又少,超級亞洲富豪如李嘉誠早已將三分一身家撥咗去慈善基金,亞洲罕見,香港還有一位田家炳先生幾乎捐盡家財嚟興辦教育,十分可敬。
(左丁山)2010年08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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